——许可证、试验评估与流通管理全流程解读
一、市场背景概述
近年来,越南农产品出口保持较快增长,农业投入品需求随之上升,化肥市场呈现稳定扩张态势。
根据越南化肥协会数据,当前越南化肥年需求量约 1100万吨以上,而国内年产能约 700万—800万吨,供需缺口显著,每年仍需通过进口补充约 400万吨。
越南海关局数据显示,2025年1—8月,越南累计进口化肥 超过434万吨,较2024年同期,进口量增长 24.1%,进口金额增长 33.1%,平均进口价格上涨 7.2%。
中国是越南化肥最主要的进口来源国,在越南全国化肥进口总量及进口金额中,占比均超过 45%。在此背景下,系统理解越南化肥进口及经营的合规要求,对于拟进入越南市场的企业尤为关键。
二、化肥进口的核心合规要求
(一)经营主体资质要求
根据越南现行法律规定,从事化肥进口及经营活动的组织、个人,须依法取得:
- 企业营业执照;
- 投资许可证(如属于外商投资企业);
且相关证照中须明确载明 化肥进口及经营业务范围,并由有权国家机关依法核发。
(二)产品合规与法律定义
《2018年种植法》第2条第20款对“化肥”作出明确界定:
“化肥,是指具有为作物提供养分或改良土壤作用,以提高作物产量和质量的产品。”
依据第84/2019/ND-CP号法令第3条规定,化肥主要包括:
- 化学肥料
- 有机肥料
- 生物肥料
原则上,进口化肥须依照《2018年种植法》第46条规定,完成化肥在越南流通认可(公告)程序,并依法接受国家质量检验。同时,商品标签须符合第43/2017/ND-CP号法令的相关要求。
三、化肥进口的主要法律路径
(一)首次进口的一般规则
对于首次进口至越南的化肥产品,进口前须向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植物保护局 申请并取得 《化肥在越南流通认可决定》。
已取得流通认可的化肥,可由权利人自行进口,或依法授权第三方进口,无需另行申请进口许可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两种法定进口情形
1. 通过流通认可进口
并非所有化肥产品均可直接申请流通认可。部分产品须先完成试验评估。
根据《2018年种植法》第39条第2款,下列化肥可免于试验:
- 用于根部施用、仅由天然有机成分构成,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有机肥料;
- 用于根部施用,仅含氮(N)、磷(P)或钾(K)的单质无机肥料;
- 用于根部施用,仅由氮、磷、钾等元素通过化学键结合而成的复合无机肥料;
- 被主管机关认定为技术进步产品的化肥。
2. 通过进口许可证进口(无需流通认可)
依据《2018年种植法》第44条第2款,下列化肥可在不办理流通认可的情况下,仅凭进口许可证进口:
- 用于考验、试验的化肥;
- 用于体育、娱乐或休闲设施的化肥;
- 用于在越南实施的外国项目的化肥;
- 作为赠品、样品或展会展示用途的化肥;
- 用于科学研究的化肥;
- 作为原料用于生产其他化肥的化肥;
- 暂时进口再出口、过境或转口的化肥;
- 存放于保税仓库或进口至出口加工区的化肥。
四、从进口到销售的合规流程
在实践中,进口并在越南合法经营化肥,通常需完成以下程序:
1. 判断是否需取得进口许可证
根据产品类型及用途,确定是否适用进口许可情形。
2. 开展化肥试验(如适用)
企业须与具备资质的试验机构签署试验合同,进口样品进行试验评估。 试验周期通常为:
- 短周期作物:不少于 2个生长季(12–18个月);
- 多年生作物:24个月;
- 多年生果树及林业植物:2–3年。
3. 申请《化肥在越南流通认可决定》
该决定有效期为 5年,期满前 3个月 可依法申请续期。
4. 取得《化肥经营条件合格证书》
根据《2018年种植法》第42条规定,从事化肥经营活动的组织、个人,须满足经营场所、追溯档案及人员资质等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如涉及化肥零售或设立零售门店,还须另行取得相应零售经营许可。”
五、常见问题解答
- 是否允许授权第三方进口已取得流通认可的化肥?
允许。受授权方须向海关及质量检验机关提交合法授权文件。 - 化肥广告是否需审批?
需要。化肥广告须经有权机关确认广告内容后方可发布。 - 流通认可决定中的信息是否可以变更?
可以。组织信息或化肥名称变更,可依法重新申请颁发决定。
六、结语
总体来看,越南化肥市场需求稳定、进口规模持续扩大,但化肥作为有条件经营商品,其进口、流通及销售环节均受到严格监管。
企业在进入越南市场前,应系统评估产品属性、用途及合规路径,提前规划试验、许可及经营条件准备工作,以降低通关及合规风险,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来源:山海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