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6月1日起偷税者将被禁止使用电子发票

2025年3月20日,政府颁行第70 号《议定》,修订、补充2020年10月19日政府颁行的第123号《议定》,规定发票和文件(自2025年6月1日起生效)。其中,修订补充停止使用电子发票的规定(第十六条)

补充停止使用电子发票的若干场合

该《议定》除了第123号《议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7种停止使用电子发票的场合之外,还补充多项停止使用电子发票的场合,具体如下:

-纳税人根据向税务机关提交的文件暂停使用电子发票;经营户、个体工商户根据税务机关的通知,将纳税申报方式改为一次缴税(承包)或逐笔缴纳税款;

-有空头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而开立电子发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公安、检察院、法院)查处并向税务机关提出控告,要求其停止使用电子发票;

-职责机关发现并通知税务机关违反税务和发票法律的纳税人;

-使用收银机电子发票的企业、经济组织、其他组织、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因改变经营范围,导致不符合使用收银机电子发票条件的场合,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发出停止使用收银机电子发票的通知。

-在清查、检查过程中,税务机关确定企业有偷税行为、企业非法买卖、使用电子发票,或按规定非法使用电子发票偷税的,税务机关应发出停止使用电子发票的通知;企业被依法处理。

-纳税人有偷税行为;根据纳税人风险等级评为极高风险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停止使用电子发票。

停止使用电子发票的程序

停止使用电子发票的程序具体规定在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停止使用电子发票的四种情形,具体如下:

(1)对符合第十六条第一款a、b、d项规定场合的纳税人及c项规定的经营户及个体工商户,税务总局电子讯息网页自动停止接收电子发票,无须向其发出停止使用电子发票的通知;

(2)税务总局电子讯息网页自动停止接收并发送第十六条第一款c项、h项规定情况下的停止使用电子发票的通知;

(3)对有第十六条第一款e项、i项规定场合的纳税人,直属税务机关应向税务机关下达停止使用电子发票的通知书;

(4)税务机关领导对第十六条第一款d 项、g项、k项规定的场合直接向纳税人发出通知,允许纳税人说明、补充资讯和资料。纳税人未说明或补充的,直属税务机关应当下达停止使用电子发票的通知。纳税人已依法说明并补充资讯的,纳税人可继续使用电子发票。

目前,第123号《议定》规定,直属税务机关应在第十六条第一款d项、e项、g项规定的场合下向纳税人发出通知,要求纳税人说明或补充资料和文件。

来源:西贡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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